三、本專款之分配標準如下: (一)總額百分之五十依各工會會員人數級差分配之。 (二)總額百分之三十依各工會工作性質及港口作業相關程度分配之。 (三)總額百分之二十依各工會級別分配之。 前項各款分配標準之計算公式,由本部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管理小組 (以下簡稱管理小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