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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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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專款之分配標準如下:
(一)總額百分之五十依各工會會員人數級差分配之。
(二)總額百分之三十依各工會工作性質及港口作業相關程度分配之。
(三)總額百分之二十依各工會級別分配之。
    前項各款分配標準之計算公式,由本部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管理小組
    (以下簡稱管理小組)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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