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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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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工會運用本專款分配款之範圍如下:
(一)教育訓練:內容、方式、時數及經費支用等事項如附件。
(二)急難救助:救助金給付金額每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元。
      但有特殊情形,經管理小組專案核定者,得加倍發給。
(三)職業災害團體保險或慰問金:職業災害團體保險額度每人最高不得
      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慰問金給付金額每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
      萬元。
(四)退休補助:補助金給付金額每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但
      有特殊情形,經管理小組專案核定者,得加倍發給。
(五)有關會員福利事項:福利金給付金額每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
      元。
(六)行政事務費:支用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分配款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教育訓練之支用比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為百分之二十
    以上,一百零三年起為百分之四十以上;必要時,本部得調整之。
    各工會運用本專款分配款之當年度結餘,應轉入下年度運用,其運用
    限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範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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