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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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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工會解散時,除依前點規定運用本專款分配款外,並得比照其依第
    八點規定擬訂之專款運用規範所定給付標準,發給未符合退休要件之
    會員退休補助。
    曾依前項規定支領退休補助而再加入其他工會者,各工會不得再依前
    點或前項規定發給其退休補助。
    各工會解散時,依前點及第一項規定運用本專款分配款後有結餘者,
    應報請各商港區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
    管機關)審核,並由地方主管機關代轉結餘款至本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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