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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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任務編組之成員,主事者不得稱「主任委員」,改稱
    「召集人」,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涉及整體產業結構、經濟發展、就業環境及人力運用等因
    素,相關數據、資料需經一定時間序列後,始具代表性,現行每三個月開會一次
    實難評估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故修正為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更名為勞動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
    稱。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第二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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