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 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機會,明定審查會委員,任一性別 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增列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