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依據: 「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 第十三點準用第四點規定:「國營事業發生逾期欠款債權及催收款情 事,應積極清理。具備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並取得適切之證明者,應 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