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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就業安定費之欠費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轉銷為呆帳:
 (一) 欠費未滿新台幣五十元。
 (二) 經催繳且欠費金額未滿新台幣一千元。
 (三) 經催繳且欠費金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且經查雇主已關廠歇業、解
      散、停業、雇主死亡或他遷不明者。
 (四) 經強制執行,取得執行憑證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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