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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年度呆帳之轉銷,如經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應於年度
    結束後一個月內繕製年度轉銷呆帳彙總表,經本會職業訓練局局長核
    准後,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列表,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送就業安定
    基金委員會審議後,報請本會核轉審計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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