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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
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並擔任召
集人,其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項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迴避。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及勞動部組織法修正,將本會修正為本部。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一、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二、為明確審核小組委員人數及聘任之資格及任期,增列第二項規定,原第二項規定
    遞延至第四項。
三、又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機會,明定審核小組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增列第三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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