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第二類外國人,應以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 尚未足額引進者為限。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中階技術外國人,應符合審查標準規定,其 聘僱外國人人數,以尚未足額聘僱者為限。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聘僱安定性及外國人管理需要,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其雇 主資格以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 額引進者」為限。
一、依聘僱許可辦法規定,雇主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 工作外國人應申請招募許可。 二、為使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外國人數額明確化,爰修正第一項規定適用對象,及新增 第二項規定中階技術外國人依審查標準規定名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