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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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聘僱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公告之項目,應採網
路傳輸方式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由
資訊網路查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營事業已開具證明文件者,得免附
。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外國人申審業務系統改版建置,雇主或外國人申請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
    工作之部分應備文件,得由系統逕行勾稽內部或外部相關政府單位資料比對,爰
    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由資訊網路查得相關機關(構)已開具證明文件者,得免附
    。
三、第二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由資訊網路查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經濟部網路公示查詢系統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特許事
      業許可證等。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求才證明書、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接續聘僱證明書
      等。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雇主無達反勞工法令規定證明書、雇主與第二類
      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受理雇主接續
      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
(四)國營中華郵政公司之審查費收據。
(五)廠商於自由經濟示範 區登記之資料,可透過經濟部網路公示查 詢系統得知。
四、第二項得免附之文件,將視相關系統建置介接完成後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爰
    增訂第三項規定。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一、目前雇主或外國人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中「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時,除得以書面送件申請
    外,亦得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申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時,則僅得以書面方式為之。為推
    動網路申辦,以簡政便民,並符合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爰修正第一項,明定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公告項目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惟有正當理由,
    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始得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僱許可辦法)第二條修正,將從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外國人重新定義為第二類外國人,從
事第十一款規定工作重新定義為第三類外國人及原第六條之一規定修正為第七條規定
,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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