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第 5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契約用語與本法規範之用語一致,文字酌 作修正。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四條簡化轉換雇主登記程序,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限期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
    作時,均會通知原雇主及外國人,並依職權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
    區系統,登錄外國人轉換雇主資料,且第十一條已規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
    央主管機關於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規定為外國人辦理轉
    換作業,爰予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