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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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為保障遭受特殊情事之外國人工作權益及人身安全,並避免認定過寬,爰於本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列外國人遭受人身侵害情事,如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
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始得辦理跨工作類別轉換雇主,原第二款款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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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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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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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現行第七條第一項款次調整,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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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係對有照顧需求之服務對象提供基本日常生活照顧等,
其工作內容及性質、資格條件,與審查標準規定之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家
庭幫傭、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相近,為利人力有效運
用及提升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機會,辦理外國人轉換登記得視為同一工作類
別,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文字。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