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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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順位、外國人期待工
作地點、工作類別、賸餘工作期間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辦理
轉換作業。不能區分優先順位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隨機決
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應依前項規定選定至少十名接續聘僱申
請人,且其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應達辦理外國人轉換人數一點五倍。
但得接續聘僱人數未達上開人數或比例時,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六條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一、配合增訂第七條第三項,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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