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僱用獎勵金:
一、事業單位解僱勞工未依法發給資遣費、退休金。
二、事業單位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依本法受禁止出國之處分未廢止或撤
    銷。
三、事業單位依本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受罰鍰處分。
四、事業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
    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五、未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發給工資。
六、未依法對再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七、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同一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
    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八、同一勞工經原雇主或其他雇主最後一次申領本獎勵或政府機關其他類
    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未滿一年。
九、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事業單位申請不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一、配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將「董事長」用詞修正為「代表人」,
    爰修正第二款文字。
二、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法規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爰修正第五款文
    字。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為避免現行第六款規定文義,有致事業單位誤認僅於未依法對再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
保險「及」就業保險時,始成就不予核發僱用獎勵金要件之爭議,並配合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及保護法,並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依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勞工保險條
例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第六款規定,
將未依法對再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其中任一
類保險者,均納入不予核發僱用獎勵金之情形,以保障勞工權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