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勞動檢查機構對於雇主申請延長替代檢查者,應成立審核小組,由勞 動檢查機構副處長或副主任以上層級,或相當層級主管人員擔任召集 人,並得邀集專家、學者及代行檢查機構辦理審查,必要時得赴現場 實施檢查,據以提出審查意見。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前項審查意見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雇主。 勞動檢查機構無法依第一項審查意見作成決定者,得備妥設備現況、 評估結果、審查意見及無法決定之理由等相關文件,送本部職業安全 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成立審查小組協助審查,並由勞動檢查機 構依審查小組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