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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第 23 條
辦理義務勞動事項之人員,藉口應興工事,擅向人民勒派捐款者,科以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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