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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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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職業傷病醫療書單之使用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門診單 1  份 2  聯,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於同一全民健康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1 份至多可使用 6  次。 
(二)住院申請書 1  份 2  聯,每次住院使用 1  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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