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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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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保單位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自暫行拒絕給付之日起,不得填發被保險
      人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
      納於投保單位者,投保單位仍得發給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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