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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13
十三、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
      急職業傷病就醫,致未能繳交或繳驗該等證件時,應檢具身分證明
      文件,聲明具有勞保身分,辦理掛號就診,並於就醫之日起 10 日
      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證件,洽請該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