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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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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門診單及住院申請書限當年內使用,逾期未使用者由投保單位自行
      銷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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