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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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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傷病需診療時,投保單位應核實
    填發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交被保險人連同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
    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持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
    請診療。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發給被保險人職業傷病醫療書單者
    ,被保險人得逕向保險人或其所屬各辦事處申請,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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