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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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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保單位填發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時應予以登記,並請被保險人簽收
    。職業工會及漁會須另填具調查表。簽收登記資料及調查表由投保單
    位自行保管至翌年底,以備查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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