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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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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
      法規,規劃及提供下列資料,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
      :
  (一)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二)安全衛生圖說。
  (三)施工安全衛生規範。
  (四)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
  (五)機關規定之其他安全衛生規劃、設計資料。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時,應將前項事項納入規劃、設計之
      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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