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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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4 條
採用資訊設備閱卷時,遇有答案卡損壞無法讀卡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證屬應檢人自行損壞,導致資訊設備撕裂該卡無法讀入者,以零
    分計算。
二、經查證屬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資訊設備產生損壞者,應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學科測試辦理單位影印該答案卡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分直
    接輸入電腦。其影印本應註明原因並經共同簽章後,併同原答案卡由
    學科測試辦理單位封印存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依據一百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二四六一四一號令修正公布職業
訓練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辦理,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