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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6 條
人工閱卷時,遇有應檢人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卷,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用規定作答符號作答或用鉛筆作答者,扣該科測試成績五分。
二、作答劃記位置錯誤,或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之劃記者,該題不計分
    。
三、塗改答案之劃記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者,該題不計分。
四、答案卷上註記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該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
    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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