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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21 條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答案卷(卡)或評審表,於評定後應密封保管,並
自寄發成績通知單之日起保存一年。但於保存期限內提出疑義者,保存五
年。
丙級及單一級技能檢定報檢人員之報名表及證明文件應於受理報名日起保
存一年。但於保存期限內提出疑義者,保存五年。
乙級及甲級技能檢定報檢人員之報名表及證明文件應於受理報名日起保存
五年。
前三項資料由各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自行保管,保管起迄期限,並應列
冊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調閱,並得請其延長保管期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同第十四條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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