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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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22 條
凡參與或辦理技能檢定人員,知悉或持有下列事項,應保守秘密,不得徇
私舞弊、洩漏或盜用:
一、學、術科測試試題。
二、術科測試評審標準及評審表。
三、學、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
四、學、術科測試答案卷(含工件作品及評審表)。
五、成績有疑義之測試成績相關資料。
六、題庫命製、監場及監評人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預先公開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一、本條文適用對象為參與或辦理技能檢定人員,因技能檢定有需保密之事項,該等
    人員皆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二、又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密
    性學術科試題職類級別,已明示測試前後均應予保密,故參與或辦理技能檢定人
    員皆須遵守上開規定,爰酌修第一項第二款文字。
三、配合法制體例用詞,酌修第一項第五款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