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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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34 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憑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
、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技術士證、符合申請檢定資格之居留證或
入出境許可證之身分證明文件入場。
應檢人入場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前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前角
或監場人員指示位置,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答案卷浮籤或答案卡姓名、
准考證號碼、職類、級別及試題等資料,發現資料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
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學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試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備文具用品應檢,且測試期間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二、除測試使用之文具物品外,依監場人員指示放置。
三、不得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
    、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且不得置放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其關
    機者,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一、為切實查驗應考人身分,以強化技能檢定公正性,參酌考選部試場規則第三條規
    定,明文規定應檢人進入學科測試考場時,應依規定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入場
    ;復為明定身分核對之程序,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以茲
    明確。
二、原第二項規定,順移至第三項。另因應科技產品日新月異,經參酌考選部試場規
    則第六條及第七條相關規定,調整第二項禁止應檢人攜帶之器材或設備名稱(含
    穿戴式裝置【如 google glass 及 apple watch】及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
    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以利應檢人遵循,爰配合調整文字內容。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一、查目前非具國民身分者,符合各該技能檢定職類報檢資格之外籍人士參加檢定時
    ,均持符合申請檢定資格之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之身分證明文件入場應試,故
    為使實務與法規一致,配合修正第一項文字規定。
二、因應現行實務經驗,並參考考選部試場規則第六條書明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
    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等文字,爰刪除第三項有關「呼叫器」文字。
三、依現行試務實務作業,應檢人考試應自行攜帶文具用品,因故遺失或未自行攜帶
    時,會有向其他應檢人或向監場人員借用之情形,惟恐造成其他應檢人質疑有失
    公平之虞,爰參考統一入學測驗及國軍考試等相關試務規定,予以增列第三項第
    一款,以為遵循。
四、考量第三項應檢人應遵循事項內容繁多,改以條列方式呈現,以臻明確,爰配合
    調整第三項規定內容。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一、為符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二項規定。
二、禁止應檢人隨身攜帶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
    材及設備進入試場應檢,確有實務推動困難,爰參酌考選部試場規則第八條規定
    ,修正第三項第三款規定,以維持檢定秩序。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一、考量技術士證係由勞動部核發,且該證應記載內容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照片,資訊內容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爰第一項增列技術士證為
    應檢人入場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文字,增加民眾應檢便利性。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