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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34-1 條
同一梯次報檢二個以上職類級別或項目,致類科測試時間或試場相同時,
報檢人無法應檢之職類級別或項目列為缺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同一梯次不同職類、不同級別或不同項目之技能檢定可同時報名,原條文規範應檢人
僅能擇一應檢,惟實務執行應檢人亦有可能以四十五分鐘出場扣分方式,於十五分鐘
內進入另一試場應檢方式,故針對報檢二個以上職類級別或項目,致類科測試時間或
試場相同之應檢人,是否擇一應檢,為其之權益,爰予修正,以符合實務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