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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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各技能檢定職類術科測試均須依其測試作業屬性分別規範入場時間,其中部
分職類為確保測試作業之安全性,要求應檢人應準時參加測試前說明會者,未準
時入場者,則不得應檢,另部分職類則因其測試流程特殊,應檢人得不受十五分
鐘應進入考場之限制規定,爰增訂但書規定。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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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第十九條修正規定,前段文字修正,爰除第二項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
式準用第三十三條至前條規定外,其餘術科測試採實作、電腦測試、模擬機具測
試、擬真系統測試或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性之方式均適用第一項規定,爰
配合調整第一項文字。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