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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39 條
術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術科測試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
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監評人員檢查,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
、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
材及設備等,不得隨身攜帶進場。
依規定須穿著制服之職類,未依規定穿著者,不得進場應試,其術科成績
以不及格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同第三十四條修正說明第二點文字內容。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配合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刪列「呼叫器」,併同修正第一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