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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40 條
術科測試時,應檢人應按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
科測試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之機具設備、工具或材料等有疑義者,應
即時提出,測試開始後,不得再提出疑義。
依前項提出疑義者,監評或監場人員應立即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基於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或電腦測試方式之職類,其測試作業將遴聘監場人員執
行監場作業,故應檢人參加前開職類術科測試前提出疑義時,該監場人員亦應立即處
理,爰修正第三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