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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42 條
術科測試時間之開始與停止,由測試辦理單位、監評或監場人員依試題規
定辦理,應檢人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四十條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