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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5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第四十九條疑義,應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涉及試題實質內容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應檢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
    及答案,送請原題庫命製人員於七日內表示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其他
    專家研商處理意見,據以評閱答案卷並復知應檢人。
二、未涉及試題實質內容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逕
    行處理。
前項第一款之題庫命製人員,因故無法處理時,得另請其他題庫命製人員
代為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同第十四條說明。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配合法制體例,並考量應檢人對於試題疑義提出程序係規範於第四十九條,爰修正第
一項規定,以符實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