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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62 條
應檢人已作答之答案卷(卡),於測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
計算成績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擬具處理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同第十四條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