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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31 條
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第二類外國人依規定原不得於境內聘僱,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修正,從事本法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由原雇主向本部申請期滿續聘或由新
雇主申請期滿轉換,並經許可者,得不受本文規定之限制。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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