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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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55 條
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並配合章名修正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