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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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70 條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
,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
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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