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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第 3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
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
      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
      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
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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