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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第 4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
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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