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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第 7 條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本國求職人
或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適用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收費金額以第三條
至第六條規定金額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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