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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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之工廠屬異常溫度作
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
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
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五規定,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而非附表五所定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
二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1.配合現行審核作業及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定製程產業之認定權責,爰將
  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雇主申請資格予以明確化,修正為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製
  程之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2.考量部分已核列為重大投資案之雇主,其已逾期向本會申請初次招募、或逾期申請
  引進許可或招募許可失效者,基於雇主未以重大投資案引進外國人入國工作,若符
  合規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者,放寬其得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申請聘僱外國人。
民國 99 年 09 月 29 日
配合第十四條之二新增附表六,爰修正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之條件。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考量經濟部工業局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修正發布「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
外勞作業要點」,針對民眾檢舉工廠特定製程資格認定疑義個案,增列實地查核該工
廠特定製程資格之規定。為配合經濟部工業局實地訪視作業,本部亦得隨同針對雇主
廠內外勞僱用情形進行訪視,爰修正第三項規定。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附表六修正理由》
《編號 13 修正理由》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芳香劑製造業經經濟部認定符合特定製程,但非附表六所定
行業,前經勞動部會商經濟部專案核定同意引進外國人,爰修正納入。
《編號 19 修正理由》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塑膠清掃用具製造業經經濟部認定符合特定製程,但非附表
六所定行業,前經勞動部會商經濟部專案核定同意引進外國人,爰修正納入。
《修正 22 理由》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砂石碎解加工製造業經經濟部認定符合特定製程,但非附表
六所定行業,前經勞動部會商經濟部專案核定同意引進外國人,爰修正納入。
《行業所屬級別 A  修正理由》
新增將紅磚製造業外國人核配比率歸類為百分之二十五。
《行業所屬級別 B  修正理由》
因紅磚製造業外國人核配比率歸類為百分之二十五,爰酌作文字修正。
新增專案核定行業別「塑膠清掃用具製造業」。
《行業所屬級別 C  修正理由》
新增專案核定行業別「砂石碎解加工製造業」。
新增專案核定行業別「芳香劑製造業」。
《行業所屬級別 D  修正理由》
一、半導體製造業轄下包括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積體電路製造業、分離式元件製造
    業,其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業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公告移置 C  級,爰配合調整
    將半導體製造業區分為:積體電路製造業及分離式元件製造業。
二、印刷電路板組件製造業屬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細類,爰由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
    品製造業移至本項。
印刷電路板組件製造業屬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細類,故移至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爰本項
配合刪除。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並配合條次變更,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特定時程三級制已於九十八年三月七日停止受理;另九十
    六年十月三日特定製程三級制已於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改採特定製程五級制,且目
    前實務已無申請案及外國人在我國工作,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附表二、第二款及
    第四項規定。
三、附表五酌修文字。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附表五修正說明》
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中藥製造業經經濟部認定符合特定製程,前經勞動部會商
經濟部專案核定同意引進外國人,爰修正納入編號十七,其餘未修正。
《行業所屬級別修正說明》
一、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中藥製造業經經濟部認定符合特定製程,前
二、依政策小組一百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第四次臨時會議決議,同意經濟部工業局提案
    提高水產加工及保藏製造業、蔬果加工及保藏業(限豆腐製造業)、船舶及浮動
    設施製造業(限金屬船體製造)核配外國人比率,以解決部分內需產業缺工問題
    ,爰修正該等業別級別,其餘未修正。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五修正說明》
依經濟部一百十二年七月四日經授工字第一一二五一○二七九九○號函,「2003  醫
用生物製品製造業」製程符合編號十七「原料藥及西藥製造」所列特定製程,爰配合
修正納入編號十七,其餘未修正。
《行業所屬級別修正說明》
一、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醫用生物製品製造業經經濟部認定符合特定製程,前
    經勞動部會商經濟部專案核定同意引進外國人,爰配合修正行業別。
二、依政策小組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六次會議決議,同意經濟部產業發展
    署(改制前經濟部工業局)提案提高船舶及浮動設施製造業(限玻璃纖維船體製
    造)核配外國人比率,以解決部分內需產業缺工問題,爰修正該等業別級別。
三、其餘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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