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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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1 條
雇主符合第二十四條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接續聘僱其他製造業雇主
所聘僱之外國人,得於第二十五條附表六核配比率予以提高百分之五。但
合計第二十五條附表六核配比率、第二十六條比率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
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政策小組一百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第四次臨時會議結論,同意經濟部工業局提案提
    高製造業雇主接續聘僱在臺外國人比率,且不計入原核配比率,並以原就業安定
    費計算;又為免排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以不超過雇主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百分
    之五為限,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雇主依本條接續聘僱之外國人聘僱期滿,後續得由雇主依法續申請重新招募及遞
    補招募許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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