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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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初次招募許可者
,應於許可通知所定期間內,申請引進外國人。
前項雇主申請引進外國人,不得逾初次招募許可人數之二分之一。但雇主
聘僱國內勞工人數,已達其新增投資案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二分之一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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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並配合條次變更,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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