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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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前條第一項之雇主,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
。
前項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服務提供、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範本等相關規劃。
三、農務工作人力配置、督導及教育訓練機制規劃。
四、其他外展農務服務相關資料。
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應依據核定計
畫書內容辦理。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
工保險證號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僱用員工平均人數
。
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
    聘僱許可人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劃,開放引進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雇主應先檢附
    計畫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經該會邀集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勞動部共同
    審查核定後,始得向勞動部申請引進外國人,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外展農務服務計畫內容及雇主應依核定後之計畫辦理。
四、參照第二十四條之三外展看護工作規定,於第四項明定僱用外國人數不得超過雇
    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國內勞工(包含本國籍勞工及外籍配偶等)人數,以
    保障國內勞工就業權益。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一、第四項原參照第二十四條之三外展看護工作規定增訂,惟考量外展農務工作實務
    與產業類工作相當,基於法規明確性與審查作業之一致性及避免加退保認定等爭
    議,爰酌修文字,明定計算基準。
二、本項修正規定之實務計算列舉如下,甲雇主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向本部提出申請
    ,申請當月則指一百零八年五月,申請當月前二個月為一百零八年三月,前一年
    參加勞工保險所指期間為一百零八年三月前推一年至一百零七年四月,倘一百零
    七年四月至一百零八年三月間,參加勞工保險之國內勞工人數總計為一百五十四
    人,則國內勞工平均人數為十二點八三人,雇主聘僱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人數即不
    得逾十二人。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一、為使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核算認定基準規範明確,爰參照本標準第二十五條附表
    六規定,訂定外展農務工作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基準,增列第五項規定,以茲
    明確。
二、如雇主係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其他勞動法令等,致經勞動部廢止聘僱外國人招募
    及聘僱許可,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應列計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
三、舉例說明:雇主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得聘僱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外國人總人
    數為十人,扣減已取得招募許可外國人五人,及申請日前二年內違反就業服務法
    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一人,則尚可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
    可人數計四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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