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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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七款之工作,其年齡須二十歲以上,
並應具下列資格:
一、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或
    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在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
    作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入國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地點,接受八小時以上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五年內完
    成講習者,免予參加。
前項第二款之講習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外國人聘僱管理相關法令。
二、勞動權益保障相關法令。
三、衛生及防疫相關資訊。
四、外國人工作及生活適應相關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爰配
    合部會名稱變更,修正第一款規定。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配合本標準第三條第五款增列外展看護工作,爰增列外展看護工來臺工作前應具備之
資格。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增列第四條規定,修正本文文字。
三、配合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
    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前已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修正,外國人曾入臺從事
    看護類或家庭幫傭類工滿六個月以上,嗣由其他工作類別轉換為看護類或家庭幫
    傭類時,毋須再次檢附證明文件,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一、考量外籍家事勞動者權益為監察院與國際人權組織長期關注議題,為強化從事家
    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家事類外國人)權益,並簡化行政流
    程,勞動部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規劃試辦「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境一
    站式講習計畫」,規範初次或逾五年再次入國之家事類外國人,於入國時應於勞
    動部指定地點,接受八小時以上之講習課程並取得完成訓練證明,相關費用均由
    勞動部支應。課程內容包括聘僱法令、勞動權益、衛教及防疫資訊、工作及生活
    適應等八小時以上課程,以提升家事類外國人法令與權益認知。
二、家事類外國人參加入境講習時,勞動部將結合內政部移民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地方政府業務,透過資訊介接使家事類外國人於
    完成入境講習後,即同步完成通報地方政府、辦理居留證及聘僱許可、參加全民
    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等行政程序,透過單一窗口服務整合多
    項申辦服務,簡化行政流程。基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家事類外國人須
    接受上開入境講習課程,並取得完訓證明,始得在臺從事工作,爰新增第一項第
    二款工作資格規定,並將現行第二款資格整併於第一款規範。
三、又為明確規範講習課程內容,爰增列第二項規定。又有關講習課程其餘內容及相
    關執行細節,將另以行政規則規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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