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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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
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
    五十元。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為落實規費徵收以費用填補與成本回收為計費原則,財政部前於一百十年五月二
    十七日函請勞動部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本標準之定期檢討。
二、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變更登記許可之審查費部分,現行收費為新
    臺幣二百元,經財政部於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函勞動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
    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之收費費額未足敷成本,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
    二款所定原則,爰修正第二款,調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
    記許可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