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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1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利師工作,應具備中華民國專利師資格。
聘僱前項專利師之雇主應為經營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並具備下列條件
之一:
一、中華民國專利師。
二、中華民國律師。
三、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考量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利師工作,應具備我國專利師資格,基於明確性,酌作文字
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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