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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獸醫師之執業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從事獸醫師工作,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發之獸醫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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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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